释义 |
无证卖烟草,非法经营的处罚具体如下: 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对于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为情节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3、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