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法律客观: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