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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警察上门搜查,是怎么回事
释义
    合法搜查的对象与程序要求:本文介绍了在我国大陆,合法搜查的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刑事方面的搜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罪犯或证据的人;民事方面的搜查对象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合法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遇紧急情况可不用搜查证。搜查令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签发,应有在场证人,不得损坏财物,搜查情况应记录在笔录中。
    法律分析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谁可以依法搜查?有权搜查的人员是指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在我国大陆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依法对谁进行搜查?1、刑事方面: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2、民事方面: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警察搜查的合法程序1、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里说到的紧急情况包括:(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若警察没有搜查令,又不存在上述紧急情形强制搜查的,涉嫌程序违法,可以向上级公安部门反映投诉。那么搜查令有什么讲究?搜查令是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人民检察院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的司法指令。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而搜查令要盖上签发单位的公章。另外,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该搜查令由院长签发搜查令。2、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3、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4、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结语
    依法搜查的对象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搜查证、搜查人员的合法授权以及搜查过程中的规范操作都是确保搜查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同时,保护被搜查人的权益也是必须遵守的原则。搜查过程中应当注意遵循程序,确保被搜查人的财物不受损害,并保护其个人隐私。搜查结果应当以笔录形式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对于拒绝签字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上进行明确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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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