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法规,对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也是适用的。考虑到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再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建设成本,《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鉴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法律依据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