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申请开办中医诊所 |
释义 | 办中医诊所的必备条件: 一、办中医诊所的条件: 1、有固定的住所。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 3、有与其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并经注册合格的其他技术人员。 4、能够独立、安全地承担相应医疗技术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开办个体诊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个体行医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交健康证明; 3、取得《乡村医生从业证书》或经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 4、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5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人员或已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本科学历以上的医学毕业生可申请个体行医 三、办理程序 申请开办中医门诊部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方可提出申请。(具体请到当地卫生局咨询)。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县卫生局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确定拟开办的中医门诊部的规模。 2、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初审: (1)对报送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2)审核同意后上报局领导审定;(3)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退回原单位或个人补正。 (三)复审: (1)对上报的材料再次进行审核;(2)通过复审的单位或个人发给批准书;(3)发放《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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