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继承权的基本原则及其演变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男女在继承权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继承权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被收养者依法进行收养登记产生收养关系后,能享有父母子女的亲权权利义务,因此有继承权。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定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与原有近亲属关系归于消灭。 法律分析 (一) 男女在继承权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继承权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一、被收养者有权继承财产吗 被收养者有权继承财产。 首先被收养者依法进行收养登记产生收养关系的,能依法享有《民法典》规定的父母子女的亲权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其次收养关系成立的,被收养者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有继承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私人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收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定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与原有近亲属关系归于消灭。 结语 根据上述段落,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男女在继承权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继承权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遗嘱继承和遗赠中应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而被收养者依法进行收养登记产生收养关系后,能享有父母子女的亲权权利义务,并且被收养者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有继承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私人合法财产。因此,被收养者有权继承其被收养前的财产。另外,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确立法定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与原有近亲属关系归于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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