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公告催收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信用卡的发展现状和法律环境,对于“银行催收”没有在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合约中作出较详细的规范和约定。实践中,各商业银行银行卡发行单位的做法不尽统一和完整,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反侦查和逃避法律追究情形的发生。目前,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透支催收方式是电话催收、上门催收、书面催告。 电话催收、上门催收、书面催告均符合法律规定,但银行应当如何保存和采集这些证据,则是追究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关键。工商银行在发生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行为以后,以自己电脑的记录单反映催收,是不准确的。上门催告没有记录和持卡人的签字,书面送达也没有持卡人签收。这些“催收”工作只能是徒劳的,不具有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意义。当然,持卡人有意躲避银行催收不留痕迹是客观事实。因此,笔者建议银行发卡机构,针对恶意透支,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防范和采集证据:一是电话录音。调取发卡行与持卡人的通话记录,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二是邮政专递。按照信用卡合约的规定,明确持卡人接收文件的地址及因持卡人的原因造成地址不明确或无法接收的法律后果;三是登门催告,应由银行业务人员两人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催告,并由银行作出催收记录,由持卡人签字确认,持卡人拒不签字时,可由在场见证人签字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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