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制定的,属于补充性的法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立法法规定的,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国务院制定的。 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如下: 1、投标的语言; 2、投标文件的构成; 3、投标文件的装订; 4、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5、投标报价。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比部门规章高,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部门规章的规定冲突时,无论该部门规章属于招标投标领域还是政府采购领域,均应归于无效。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五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