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条件:申请人有结婚证、子女未婚,申请入户地为合法固定住所并共同实际居住,产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的,请将以下材料准备齐全后,由户主、产权人和申请人同时前来办理。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及复印件(住址页及户主、产权人、申请人户籍页); 2、配偶及子女户口本及复印件(住址页及配偶、子女户籍页。户口本上信息应与身份证及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内信息一致,户号、印章齐全);或配偶及子女户籍证明。 3、申请人夫妻及户主、产权人、年满十六周岁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4、申请人的两本结婚正原件及复印件;成年未婚子女提供未婚公证;一方为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局章)或民事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提供原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5、申请人与配偶、子女关系证明:子女原始出生证及由派出所出具的注明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之间关系的证明,上面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6、申请人现户籍地全部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7、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何地何人(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何时结婚同居生活,何时领结婚证,两人共同生育几个子女(子女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如何处罚,是否处理完毕。接受处罚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罚款收据。 8、独生子女提供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二胎及二胎以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要提供准生证及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