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三一家在A市工作生活,由于张三的家离单位比较远,于是张三便计划购买一辆汽车,但是苦于一直没有获得购车指标。 一天,张三与家人在汽车销售公司看车时,通过销售员偶然了解到,可以通过借用或租用闲置A市车牌的方式购买汽车,但是要以车牌所有人的名义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实际购车人再与车牌所有人约定车辆归自己所有。 于是张三便想到了好友李四,二人协商,以李四的名义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由张三支付5万元的定金。不久后李四反悔,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汽车销售公司也拒不退还定金。张三便以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其利息损失。张三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呢?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明知张三本人没有A市购车指标,其系借用他人名义与自己订立的汽车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目的及内容均违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汽车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 由于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汽车销售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5万元定金就应当返还给张三,但是张三对于汽车买卖合同的无效也具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仅支持了张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规避法律规范不可为,终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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