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和起征点 |
释义 |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 1、纳税起征点 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2、个人所得税 (1)单项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 单项带征率: 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 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 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 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 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 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 租柜经营的为3%; 专营鲜花的为6%; 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 专营酒吧的为8%; 专营出租汽车的为6%; 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 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 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 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 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 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 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 (2)综合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3)纯益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 (4)查帐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3、所得税起征点 (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 (2)对采用综合带征率方式的带征户的起征点: 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的起征点为1500元;其他的为800元。 (3)采用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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