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厂搬迁工人不去有赔偿吗 |
释义 | 厂搬迁工人不去有没有赔偿需要视情况而定: 1、若企业搬迁至周边地区且劳动合同并没有特别约定工作地点,变更也并不会带来职工实际利益损失的,则职工应该继续履行。若本人不愿意履行而辞职的,一般也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2、若搬迁确实带来职工利益受损或造成一定不便的,则要看单位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比如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等,即看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实质上是否存在障碍。若有,职工还是有权在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此时单位不能一味地强调“继续履行”而将这种责任和损失推给职工个人。 3、如果是搬离本市辖区的,一般而言,不论远近,在没有取得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不能强迫职工随迁或借此解除合同而不给职工补偿。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企业搬迁的事实,在法律性质上应定性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以保护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不受到不利影响。 但是,协商一致变更的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劳动者工作地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所有情形,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跨越协商一致的形式原则,企业搬迁系因客观迫切需要无需征得员工实质上同意,司法实践中亦对协商一致原则做限制性解释与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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