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有什么类型 |
释义 | 在司法实践中,常发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种类型:因一人侵权行为与他人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的,因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与多人产生债务不履行关系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违约导致多人受困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些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上的债务竞合。例如,张某的母羊丢失,多次寻找不见,张某便与邻村的王某、同村的李某分别订立了两份寻羊合同,基于这两份合同,王某、李某 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常发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因一人侵权行为与他人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手包(内装项链等)交给乙保管,乙因不慎,导致包被丙所窃,乙因此无法返还保管物,对甲负债务不履行之责任,而丙则因盗窃保管物而负侵权责任,二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2. 因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与多人产生债务不履行关系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某人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多个被侵权人受损,每个被侵权人均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侵权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形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3. 因债务人违约导致多人受困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例如,某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债务,导致多个债权人受困,债权人可以相互之间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债权人追偿,形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此种情况下,需分析各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不履行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侵权行为则出现故意、过失两种情况,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在故意的情况下,因主观恶性远大于债务不履行。又因故意侵权的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债之不履行(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则有偶然的和间接的联系。故此,故意侵权的侵权行为债务人为终局责任人。在过失的情况下,因其主观恶性与债务不履行相近,具有同等过错。因此,债务人之间对损害有同等的责任,无终局责任人。 (二)合同上的债务竞合 例如,张某的母羊丢失,多次寻找不见,张某便与邻村的王某、同村的李某分别订立了两份寻羊合同,基于这两份合同,王某、李某对债权人张某各负寻找走失的母羊的债务。因王某或李某一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另一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李某分别因两个独立的合同而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各债务人的不履行均足以造成损害发生,其中任一债务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均未加重其应承担部分。因而不发生追偿问题,无终局责任人。至于其他未赔偿债务之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似有不公。此时,各债务人之间可协议分担或因债权人将债务人中数人或全体诉至法院,而由法院依公平原则使其分担。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常发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因一人侵权行为与他人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手包(内装项链等)交给乙保管,乙因不慎,导致包被丙所窃,乙因此无法返还保管物,对甲负债务不履行之责任,而丙则因盗窃保管物而负侵权责任,二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2. 因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与多人产生债务不履行关系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某人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多个被侵权人受损,每个被侵权人均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侵权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形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3. 因债务人违约导致多人受困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例如,某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债务,导致多个债权人受困,债权人可以相互之间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债权人追偿,形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此种情况下,需分析各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不履行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侵权行为则出现故意、过失两种情况,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在故意的情况下,因主观恶性远大于债务不履行。又因故意侵权的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债之不履行(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则有偶然的和间接的联系。故此,故意侵权的侵权行为债务人为终局责任人。在过失的情况下,因其主观恶性与债务不履行相近,具有同等过错。因此,债务人之间对损害有同等的责任,无终局责任人。 (二)合同上的债务竞合 例如,张某的母羊丢失,多次寻找不见,张某便与邻村的王某、同村的李某分别订立了两份寻羊合同,基于这两份合同,王某、李某对债权人张某各负寻找走失的母羊的债务。因王某或李某一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另一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李某分别因两个独立的合同而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各债务人的不履行均足以造成损害发生,其中任一债务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均未加重其应承担部分。因而不发生追偿问题,无终局责任人。至于其他未赔偿债务之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似有不公。此时,各债务人之间可协议分担或因债权人将债务人中数人或全体诉至法院,而由法院依公平原则使其分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t第九条\t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1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t第八条\t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三条\t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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