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可以通过订货单、送货单、结算单、对账单、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会谈纪要、往来函、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法官会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律分析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就算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若有其他证据也可以证明事实上存在买卖关系。 司法实践中,在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主要有: 1、订货单、送货单、结算单、对账单、欠条等凭证,这些凭证上应有对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对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认这些凭证的效力; 2、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是可以证实双方存在交易关系的重要证据; 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可能会对双方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一定的补充或变更,这些证据都应当注意保存; 4、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亦可作为辅助证据,但应注意保留原始载体。 如果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也是非常充分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上述若干证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官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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