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交易费用标准 |
释义 | 为您提供一个二手房交易费用标准税费参考如下:查档20元公证费成交价0.3%营业税:成交价5.55% 1、普通住宅满5年(含5年)免征。 2、普通住宅未满5年,全额征收。 3、非普通住宅满5年,差额征收。 4、非普通住宅未满5年,全征个人所得税:成交价1% 1、普通住宅满5年(含5年),且为卖方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2、非住宅(无年限制)按成交价的1%征收。 3、转让受赠住房一律按差额的20%征收。 4、直系赠与,看老证,满5年免征。契税: 1、成交价1%,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若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3%征收。 2、成交价1.5%,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若查实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3%征收。 3、成交价3%,(144平米以上含144平米)土地收益金:成交价0.5%,房改房征收。土地增值税: 1、成交价1%,住宅免征。 2、非住宅,全征(无年限制)、增值额30%征收。印花税:成交价0.05% 1、住宅类,暂免。 2、赠与,非住宅,征收(双方各0.05%)。转让手续费: 1、面积2.5元/平方米,已购公房(房改房、直管公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 2、面积6元/平方米,商品房。 3、面积8元/平方米,别墅及非住宅。产权转移登记费: 1、80元/本,住宅及配套车库 2、550元/本,非住宅及不配套车库。 3、10元/本,共有权证。贴花税:5元/件。中介费:房子出售的总价的1%比如房价40万乘5.6%=22400.00元这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负担,经市政府批准,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下调0.5%(调整后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四、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缴纳的有关税费项目及标准。 五、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住宅经纪服务收费行为和收费水平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多收费、乱收费行为,维护住宅经纪服务市场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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