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孩改名字要怎么处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公民姓名登记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根据规定,公民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应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阿拉伯数字等。公民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或名字变更登记,但变更后的姓名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在办理时,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并遵循一定的审批权限和办理时限。 法律分析 关于公民姓名登记: 1. 公民姓名登记原则 姓名是一个文字符号,用于识别公民之间的差异,是公民独特身份的体现,同时也是公安机关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 (1)公民姓氏登记。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2)公民名字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为公民登记名字时,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应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阿拉伯数字等。 2、变更姓名的条件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①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③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④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⑤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⑥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①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②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③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⑤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⑦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⑧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⑨其他特殊原因。 3、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4)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4、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1)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②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本人申请的,需监护人签字同意); ③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在校学生); ④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父母离异的); ⑤本人同意书(本人已满10周岁,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 ⑥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②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 ③公证机关公证书; ④所在单位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仅限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⑤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对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 ⑥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5、注意事项 (1)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成年人变更姓名从严控制。 (2)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 (3)成年人申请更改姓名,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予更改。 (4)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5)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6)姓名更改后,仍应将原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曾用名”栏上明确记录,有多个“曾用名”一并记录;严禁在未更改姓名的情况下,直接添加“曾用名”。 (7)被收养人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后,在为其下一代办理出生登记时只能按照被收养人夫妻现有的姓氏确定姓氏。被收养人的下一代要求恢复被收养人原来姓氏的(还祖姓的),凭本人或监护人(未成年人)申请、被收养人原有姓氏的证明、收养人同意书、《居民户口簿》,经县区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6、审批权限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还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由县公安局审批。 7、办理时限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请后,3工作日内办结;“还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办结。 拓展延伸 公民姓名变更是常见的一项法律事务,但在变更过程中,有些情况是不予变更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不予变更: 1.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享受特定保护措施,因此其姓名变更不被允许。 2. 正在服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正在服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其姓名变更不被允许。 3. 特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可以享受姓名变更的豁免,如盲人、聋哑人等。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法律规定了其他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况,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况并非绝对,具体变更姓名是否被允许还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进行操作。如果您有关于公民姓名变更的疑问,建议您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结语 公民姓名登记是公民身份管理的基础,也是公安机关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在登记过程中,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变更姓名,但变更姓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变更姓名的条件和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都有详细规定。同时,办理姓名变更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并且办理时限也有所规定。在办理过程中,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成年人变更姓名从严控制。 法律依据 国徽法(2020-10-17)\t第八条\t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国徽法(2020-10-17)\t第十九条\t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说明: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 一、 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二、 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三、 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四、 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五、 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方格墨线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纵断面图 国徽法(2020-10-17)\t第十四条\t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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