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定承诺的期限有哪些 |
释义 | 规定承诺期限的后果主要包括: 1、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承诺迟延,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到达的,视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认可该承诺的除外; 4、按照通常情形能到达的,则除要约人及时拒绝的以外,该承诺仍然有效。 一、所有要约都可以撤销吗 并不是所有要约都可以撤销的,存在下列情形的要约不得撤销: 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一般情况下,能够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迟到承诺被接受的话能否有效 迟到承诺即逾期承诺,是指承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时间,或者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三、延迟承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迟延承诺需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后果: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有效,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迟延的承诺视为新要约,立即发出通知等于是对此新要约的承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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