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离婚为孩子争取抚养权 |
释义 | 女方争取抚养权需证明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条件包括: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女方绝育或无生育能力,子女与女方生活时间较长且改变环境不利,女方无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女方身体健康且对子女有利,子女长期与外祖父母生活且外祖父母愿意照顾,八周岁以上子女自愿与母亲生活。 法律分析 女方要向法官证明把抚养权判给自己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拓展延伸 争议离婚:女方力争孩子的抚养权 在这个争议离婚案件中,女方坚决主张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她认为自己具备良好的母亲能力和责任心,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和全面的照顾。女方强调她与孩子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她对孩子教育和发展的深入了解。她准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稳定,有能力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和教育费用。女方还指出,她将积极促进孩子与双方父母的关系,并愿意与前夫达成合理的抚养安排。综上所述,女方坚定地力争孩子的抚养权,她相信这是对孩子最有利的决定。 结语 女方坚定地主张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她相信自己具备良好的母亲能力和责任心,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和全面的照顾。女方强调她与孩子之间的亲密关系,并表示愿意促进孩子与双方父母的关系。她准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稳定,有能力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和教育费用。女方的努力和承诺表明她坚信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是对孩子最有利的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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