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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和行使范围以及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债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除斥期间是指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分析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包括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些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
    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①放弃到期债权。
    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②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①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②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
    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a、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b、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
    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c、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
    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的前提下,若是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债权人可以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债务人特定行为的请求。
    若是在特定期间内
    若是在特定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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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总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需要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除斥期间。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八条\t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二十四条\t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t第九条\t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1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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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