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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释义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点:
    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
    2、作用: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以谁的名义起诉:债权人自己的名义
    不同点:
    1、目的不同代位;
    2、构成要件不同代位;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代位不同;
    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5、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合同保全的方法有什么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务的权利。
    2、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二、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比较的区别是什么
    一、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
    二、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四、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怎么办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表现在以下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中:1、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撤销权: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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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1: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