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包括:1、破产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4、破产宣告导致经济损失的债权;5、超过担保物价款未清偿部分的债权;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破产,承兑人已支付的债权;7、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 法律分析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拓展延伸 破产清算债权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确定的? 破产清算债权的优先顺序是根据破产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公共利益债权,其次是担保债权和优先受偿权债权,最后才是普通债权。具体的优先顺序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有所不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会按照法定的优先顺序依次偿还债权人的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权,那么债权人可能只能按照其债权比例来分配剩余财产。因此,了解破产清算债权的优先顺序对债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更好的权益保障。 结语 根据破产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清算债权的优先顺序是确定的。一般来说,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公共利益债权优先受偿,其次是担保债权和优先受偿权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破产管理人将按照法定的顺序偿还债权人的债权。了解破产清算债权的优先顺序对债权人非常重要,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保护其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