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中的债权范围 |
释义 |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包括:无财产担保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破产宣告终止合同造成损害的债权、超过担保价款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已支付或承兑的票据债权、被保证人代替清偿的债权。 法律分析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 1、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宣告期间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终止经济合同对方造成经济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金额超过担保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承兑人已支付或承兑;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被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被列为破产债权。 拓展延伸 破产清算中的债权确认与分配机制 破产清算中的债权确认与分配机制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债权进行确认和分配的制度安排。债权确认是指确定债权主体、债权种类、债权金额等,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债权分配是指根据法定优先顺序或协商一致原则,按照一定比例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各个债权人。破产清算中的债权确认与分配机制旨在实现公平、公正的债权处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促进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破产清算债权的范围广泛,包括无财产担保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等。此外,破产宣告终止经济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害、超过担保价款未清偿部分的债权,以及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等情况也纳入其中。债权确认与分配机制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债权处理。它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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