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享受低保的人如下: 1、外地非农业户口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 3、家中一年内购买并使用冰箱、空调、数码照相机、计算机、摄像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家中拥有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5、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话费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百分之三十的; 6、家庭成员拥有移动通讯工具,并在申请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使用的; 7、家中养有高级宠物的; 8、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9、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