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成立的公司出资时间是怎样的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新成立公司时,股东出资时间是没有具有规定的,但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法股东义务 股东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缴纳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出资增补义务 即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公司成立、发现估价过高,则应置新定价,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承担补交其差额的责任。 3、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依法转让出资 《公司法》对这个问题专门作了规定,置点说明了转让出资的程序,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巳缴纳的出资,转让的对象既可以是其他股东,也可以是公司股东以外的人。 在同等条件下,经过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公司法》第三十六规定了股东转让出资时的行为规范。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应当依法置备股东名册。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载入股东名册。如果股东不按规定履行转让程序,公司可以不予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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