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蚌埠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蚌埠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学校在蚌埠市的中国公民; 2.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4.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与能力。 6.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