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首先担保公司与卖家和买家双方各签订一份全程委托合同,主要内容是整个房产交易过程由担保公司来全权办理,包括交易、还款、放款等,并进行公证; 与此同时,卖房人向原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 此后,担保公司和卖房人一起,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担保公司为卖家垫付欠银行贷款的资金以提前还贷,还清银行贷款后,即可取消所抵押产的抵押权证; 担保公司受买家委托继续以此抵押房产申请贷款,银行所发放的贷款则直接进入担保公司账户,担保公司在扣除自己所垫付的费用以后,再将剩余的资金还给卖房人。至此,担保公司所提供“垫资”服务结束,买家也顺利获得按揭贷款并买房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