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赴外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单位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本市各单位间的工作人员公务往来原则上回本单位就餐,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2、工作餐的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法律依据: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 第七条 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