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私人强拆犯法。强拆程序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拆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综合执法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