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首次办理出生证明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释义 | 首次办理《出生证明》的资料:1、产妇分娩医疗机构出具该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出院证复印件;4、需要母亲亲自来办理。(若办理人员不是新生儿母亲,则要提供母亲的委托授权书)。法律依据:《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更换证件。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证件。第十七条 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并规范签发证。第十八条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声明,签发机构须将情况说明、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只能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父亲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证件,以上材料存档保存。第二十一条 在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以下简称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应提供除按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一)亲子关系声明。(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四)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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