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承揽合同一般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延伸】 问: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答: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 ,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