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相关知识: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比方说。某件商品你的标价是 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额依7%税率计算缴纳;(由地税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由地税征收。 4、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但对于个体户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由地税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