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能协商赔偿吗 |
释义 | 交通事故交警在处理赔偿时,需要先告知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请求,然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最后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交警的调解旨在公正、公平地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交警能调解处理赔偿。一般交警这样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确定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 拓展延伸 交警能协商赔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法确定或者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本题中,由于交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场,导致交通事故无法得到妥善处理,因此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并不能直接与当事人协商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支持。 综上所述,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于损害赔偿的协商,应先与当事人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依法处理。 结语 交通事故交警能够通过调解处理赔偿,交警会先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听取各方的请求,然后根据认定书认定责任,最后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在此过程中,交警的公正调解能够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的和平解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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