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股权质押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作为债权担保,并依法可以转让。该合同具有单一自由、补充、从属关系、优先受偿权、注册等法律特征。其中,出质人只有质押义务,无权利;债权人只有权利,无义务。出质人代为履行主债务时,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质权人无权出售或转让出质人的股份实现债权,除非主债务不履行且主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或主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股权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 法律分析 股权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达成的一项协议,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作为债权担保,且该股份依法可以转让。可以是单独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保证函和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股权质押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单一自由。债权人和出质人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押合同的权利主体是主要债权人。在股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只有质押义务,但没有相应的权利;债权人只有权利,但对出质人没有相应的义务。出质人即使代为履行主债务,也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2)补充。出质人履行主债务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主债务不履行。主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或者主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的,质权人无权出售或者转让出质人的股份实现债权。(3)从属关系。股权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目的是保证主合同的履行。(4)优先受偿权。设定债权质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由于债权担保的设立,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优先于未质押的债务。(5)注册。订立股权质押合同时,质押应当记入股东名册,并自记载之日起生效。这是股权质押合同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合同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结语 股权质押合同是一种具有特定法律特征的合同,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作为债权担保,且该股份依法可以转让。这种合同具有单一自由、补充、从属关系、优先受偿权、注册等特征。其中,单一自由指债权人和出质人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补充指出质人履行主债务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主债务不履行;从属关系指股权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目的是保证主合同的履行;优先受偿权指设定债权质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注册指订立股权质押合同时,质押应当记入股东名册,并自记载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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