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司法适用规则有哪些 |
释义 |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具体如下: 1、该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是时间不能确定的,视为约定不明; 2、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协议,独立于合作协议; 3、增资扩股后,质权人应按原出资额相应作权利缩减; 4、发起人股份质押期间,不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限制; 5、其他。 一、企业中股权如何质押 企业中股权应按照下列方式质押: 1、到公司注册地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的登记手续; 2、出具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3、提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4、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二、股权出质的时效 股权出质登记法定的时效: 股权质押有期限,在工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质押一般要5-10工作日,经出质人同意可以采取转质方式处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可以采取转让股份的方式处理。 三、增资无效的情况是怎样的 增资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就进行增资的。 二、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 三、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尚未缴足进行增资的。 四、赠与行为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的。 五、《增资扩股合同》被撤销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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