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租赁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在哪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租赁当事人首先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这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房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备注:①尚未办证的新购商品房,应提交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之第1、第2和最后一页)复印件(查验原件);②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③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④尚未办证的继承、受赠、司法确权房屋,应提交有关公证书、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查验原件)。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3、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备注:①个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薄(未成年人)等有效证件(查验原件);②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委托书(出租方提供);备注:①个人: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②单位: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条件1、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特别提醒:小产权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和公房承租户转租房屋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