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律程序办理。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凯埋设定的。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罩早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物孙雀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