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管是办理本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还是省外户口迁出都是需要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也就是现在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的。办理户口迁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实际入住证明。 (3)身份证、户口簿及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5)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 (6)原来的户口本。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