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保全手续如何办理? |
释义 | 房屋保全需要以下手续: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一、房屋保全条件如下: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二、房产保全需要以下这些资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九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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