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与质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抵押权与质权在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上的差异,包括抵押登记与抵押物的交付、质物的标的物和质权人的占管等问题。同时,文章也指出了抵押权与质权的一些共同点,如合同形式、登记规定和各自担保的债权等。最后,文章列举了抵押物与质押物的区别以及抵押权与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 一、抵押权与质权在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上存在差异。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2、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等。 采用质押的方式担保的,在担保关系建立之后,质权人是可以占有质押物的。但是抵押并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条件,所有不管是以房产还是车辆等财产用作抵押,在抵押期限都是不会变更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拓展延伸 抵押权与质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的标的物也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是权利凭证。在抵押权中,债务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以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在质权中,债务人将其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因此,抵押权和质权的标的物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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