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的区别 |
释义 | 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两种不同处理方式。交叉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案件移送中的分工,侦查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合作,以及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中的处理。并案管辖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将多个相关案件合并处理。这两种方式都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法律分析 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主要是概念上的区别。 1、交叉管辖: 移送及主侦查: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交叉的案件:先将对方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然后根据主罪予以分工。主罪的侦查机关为主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与法院交叉管辖的处理:公安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漏罪::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漏罪: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2、并案管辖: 对于下列情形,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拓展延伸 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的区别及适用条件 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种管辖方式,它们在适用条件和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交叉管辖指的是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进行审理,各法院根据各自的管辖权分别审理案件的不同部分。而并案管辖则是将不同案件合并在同一法院进行审理,以提高审理效率和减少重复劳动。适用交叉管辖的条件包括案件相关性、管辖权冲突等,而适用并案管辖的条件则包括案件间有关联、审理效率等。综上所述,交叉管辖和并案管辖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效果,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方式。 结语 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是法律领域中的概念区别。交叉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案件处理中相互移送和分工的情况,而并案管辖则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多个相关犯罪案件进行合并处理的情况。这些处理方式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公正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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