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的管辖分为什么管辖和什么管辖两类 |
释义 | 案件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限。 立案管辖包括: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综上所述,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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