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并案管辖的适用情形及案例分析 |
释义 | 并案管辖适用的情形包括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等。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对于管辖权争议,应协商解决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由原审人民法院或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一、并案管辖的适用情形 并案管辖适用的情形包括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等。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一)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二)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并案管辖适用的情形包括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等。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对于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时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情况,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未审判的其他犯罪,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可管辖。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逃脱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或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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