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5、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6、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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