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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间如何计算
释义
    以担保人要求债权人行权的时间作为起始时间比较合理。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还不行使担保权利,则能证明有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故意。若以债权到期日即开始计算起始时间,那么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将流于形式,逼迫债权人站在债权到期时间的起跑线上,到期指令枪声一响,必须即刻奔向债务人、担保人行使权利。这既让债权人期限利益变得弱化,也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商业友好关系,没有给债务人筹资偿债给予一定的缓冲期间,有鼓励诉累的嫌疑。
    对于怠于期间的责任,一是涉及罚息、违约金等担保责任;二是涉及抵质押物在此期间可能毁损。若债权人向债务人开始催收,只是要求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要债权人开始催收了,即证明其在积极主张债权,在不存在抵质押物毁损的情形下,可以作为怠于期间的终点。若存在抵质押物毁损贬值的情形下,或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无能力偿债时,其应当积极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即应当以向担保人开始主张担保物权时作为怠于期间的终点。对于将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作为怠于期间的终点的看法并不科学。因为权利实现之日并不是债权人所能控制的,不能由债权人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实践中,诉讼、执行耗费时间较长,债权人也无法单方控制。
    从上述分析而言,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间,一般应当以担保人要求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开始计算,以债权人开始主张担保物权作为终点,该时段的时间经过,即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间。
    一、债务人破产时直接起诉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即可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对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申报债权主张担保责任的权利是并行还是择一,实务和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同时主张,债权人既可以申报债权,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能择一行使,如果选择申报债权,则不能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只能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向,就未受清偿的部分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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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