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存款记账错误自查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差错、擅自提现、混用“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公款私存、出借转账支票、转账套现、涂改银行对账单、支票套物、从银行提现不记现金账、截留银行存款收入、出借账户、涂改转账支票日期、套取利息、涂改银行存款进账单日期等一些常见的银行存款账务处理错误和违规行为及其危害和防范措施。 法律分析 (1) 制造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差错,通常是会计人员故意算错,以掩饰利用转账支票套购商品或擅自提现等行为,或者在月底银行存款日记账试算不平时,乘机制造余额差错,为今后贪污做准备。这种手法看起来非常容易被察觉,但如果本年内未曾复核查明,以后除非再全部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否则很难发现。 (2)擅自提现。擅自提现手法,是指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私自签发现金支票后,提取现金,不留存根不记账,从而将提取的现金占为己有。这种手法主要发生在支票管理制度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的单位。 (3)混用“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账务处理中,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同现金收支业务混同起来编制记账凭证,用银行存款的收入代替现金的收入,或用现金的支出代替银行存款的支出,从而套取现金并占为己有。 (4)公款私存。即将公款转入自己的银行户头,从而、侵吞利息或挪用单位资金。其主要手法有: 将各种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预付账款”名义从单位银行账户转汇到个人银行账户。 虚拟业务而将银行存款转入个人账户,业务活动中的回扣、劳务费、好处费等不交公、不入账,以业务部门或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等。 (5)出借转账支票。即指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将转账支票借给他人用于私人营利性业务的结算,或将空白转账支票为他人做买卖充当抵押。 (6)转账套现。指会计人员或有关人员通过外单位的银行账户为其套取现金。这种手法既能达到贪污的目的,也能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在这种手法下,外单位的账面上表现为“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等科目以相同的金额一收一付,而本单位为外单位套取现金,从中牟取回扣。收到该单位的转账支票存人银行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提取现金时作分录: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付现金给外单位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现金 为了掩盖套取现金的事实,有些单位不作上述账户处理,而是直接入账,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现金 (7)涂改银行对账单。涂改银行对账单上的发生额,从而掩饰从银行存款中套取现金的事实。在这种手法下,一般是将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同一发生额一并涂改,并保持账面上的平衡。为了使账证相符,有的还涂改相应的记账凭证。 (8)支票套物。是指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擅自签发转账支票套购商品或物资,不留存根不记账,将所购商品据为己有。 (9)从银行提现不记现金账。指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在由现金支票提出现金时,只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登记现金日记账,从而将提出的现金占为己有。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分两个账本,如果不对照检查,这种手法极难被发现。 (10)截留银行存款收入。指会计人员利用业务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故意漏记银行存款收入账,伺机转出转存占为己有。这种手法大多发生在银行代为收款的业务中,银行收款后通知企业,会计人员将收账通知单隐匿后不记日记账,以后再开具现金支票提出存款。 (11)重复登记银行存款支出款项。指会计人员利用实际支付款项时取得的银行结算凭证和有关的付款原始凭证,分别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使得一笔业务两次报账,再利用账户余额平衡原理,采取提现不入账的手法,将款项占为己有。 (12)出借账户。指本单位有关人员与外单位人员相互勾结,借用本单位银行账户转移资金或套购物资,并将其占为己有。也有单位通过对外单位或个人出借账户转账结算而收取好处费。在这种手法下,一般是外单位先将款项汇入本单位账户,再从本单位账户上套取现金或转入其他单位账户。这样收付相抵,不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13)涂改转账支票日期。会计人员将以前年度已入账的转账支票收账通知上的日期涂改为报账年度的日期进行重复记账,再擅自开具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账并将现金占为己有。这种手法下,由于重复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将大于银行对账单余额。记账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相关科目 这等于凭空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上增加了借方数额,为提取现金做好了准备。提取现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14)套取利息。会计人员利用账户余额平衡原理,采取支取存款利息不记账手法将其占为己有。企业的贷款利息,按规定应抵减存款利息后,记入财务费用。月终结算利息时,如果只记贷款利息而不计存款利息,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就会小于实有额,然后再支出利息部分款项不入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就自动平衡,该项利息也就被贪污了。这种手法,在对账单和调节表由出纳一人经管的单位很难被发现。 (15)涂改银行存款进账单日期。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以前年度会计档案中的现金送存银行的进账单日期,涂改为本年度的日期,采取重复记账的手法侵吞现金。在这种手法下,根据涂改后的进账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现金 这样就能将现金占为己有,但由于与银行对账单不符,因而容易被发现。所以,有些会计人员为了保持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也相应地在银行对账单上填列借方余额;或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法掩饰真相,使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自动平衡。 (16)其他一些错弊。主要包括: ①未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全部、及时地送存开户银行。 ②通过银行结算划回的银行存款不及时、足额入账。 ③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预牧货款业务。 ④开立“黑户”,截留存款。 ⑤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并由此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⑥银行存款账单不符。 拓展延伸 防范银行存款风险是保障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管理制度,采取合理的措施防范存款风险。防范存款风险的措施包括: 1. 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商业银行在受理存款时,应当核对存款人的身份证明,确保存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实行存款合同制度:商业银行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存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存款利率、存款期限、存款金额、支付方式等事项。 3. 严格审查存款来源:商业银行在接收存款时,应当对存款来源进行审查,确保存款资金来源合法、真实。 4. 控制风险投资: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用于高风险投资,如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 5. 妥善保管存款: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管理制度,规范存款的存储、提取和使用,确保存款资金的安全。 6. 及时足额履行通知存款的约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与存款人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及时足额地向存款人履行通知存款的约定。 7. 保障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不得违反存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8. 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防范制度,防范存款被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上述措施,防范存款风险,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商业银行未履行防范存款风险的责任,造成存款损失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结语 以上是关于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差错、擅自提现、混用科目、公款私存、出借转账支票、转账套现、涂改银行对账单、支票套物、从银行提现不记现金账、截留银行存款收入、重复登记银行存款支出款项、出借账户、涂改转账支票日期、套取利息、涂改银行存款进账单日期以及其他一些错弊的总结。这些错弊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十分常见,对于防范和打击这些行为,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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