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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认定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释义
    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如果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应当定性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如果是以其他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出卖共有物的,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并应根据买受人善意与否来判定是否适用表见代理。
    一、夫妻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具体看情况的。1、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其权利的正当性,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2、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二、如何维权,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到出租人侵犯,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1)共有人优先购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出卖租赁物。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买卖关系,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虑在内。(3)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
    三、共有人和承租人是不是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共有人和承租人均享有此项权利。我国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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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9:3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