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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静安区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释义
    上海静安区的征地拆迁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10步为拆迁前期准备,11-17步为拆迁实施,18-20步为拆迁善后工作,21-23步为拆迁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停产停业的期限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法律分析
    上海静安区的征地拆迁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 对拆迁范围内进行调查和摸底;
    3. 制订拆迁计划和方案,并编制拆迁预算;
    4. 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 申请拆迁许可证;
    6. 发布拆迁公告,并设立现场咨询点;
    7. 召开拆迁动员会;
    8. 向拆迁地段内的被拆迁人发出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出评估通知书;
    9. 拆迁实施单位与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 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 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 若无法达成协议,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13. 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组织拆房;
    14. 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15. 进行工程决算;
    16. 整理并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相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哪些行为不予补偿?
    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拆迁房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静安区的征地拆迁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前期准备阶段:拆迁单位需要制定拆迁计划,进行摸底调查,了解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同时与被拆迁户沟通,做好相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2. 评估补偿阶段:拆迁单位需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与被拆迁户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
    3. 签订拆迁协议阶段: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并签订《拆迁协议》。
    4. 拆迁实施阶段:拆迁单位根据拆迁协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拆迁施工,被拆迁户按照拆迁协议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5. 拆迁安置补偿阶段:拆迁单位按照拆迁协议,对被拆迁户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确保被拆迁户得到合理拆迁补偿。
    6. 拆迁工作总结阶段:拆迁单位对拆迁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为后续拆迁工作提供参考。
    静安区的征地拆迁流程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结语
    上海静安区的征地拆迁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哪些行为不予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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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5: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