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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什么?
释义
    重庆地区的土地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来确定。具体来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已给出。重庆市征地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况包括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非法占用集体土地
    法律分析
    一、关于重庆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重庆地区的土地补偿标准主要是依据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来确定的。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a、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b、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c、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d、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3、住房安置
    a、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b、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c、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重庆市征地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况是什么
    1、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2、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4、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5、天然野生杂丛。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三、补偿管理是什么?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重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需要根据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来综合的进行确定的,当然了,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的状况都不一样,所以在确定经济补偿的时候,也是或多或少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的。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拓展延伸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第五条规定,重庆的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1. 土地补偿费:根据不同用途的土地,标准分别为每公顷20至30元,具体标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2. 安置补助费:对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每个农业人口每年800至12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于房屋、电力、通信等地上附着物的损失,以及农作物、果树等青苗的损失,按照每件200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用途的土地、不同类型的房屋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充分考虑被征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征地补偿费用合理性。
    结语
    重庆地区的土地补偿标准主要是依据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来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已详细说明。而关于征地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况,包括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天然野生杂丛。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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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6: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