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存在什么区别 |
释义 | 一、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具体区别 (一)可以约定的义务人不同 1.约定保密义务的义务人为由于职务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应当要求涉密岗位的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 2.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义务人诶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以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而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且有合同约定为前提。 (二)支付费用不同 1.对于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如在职期间的保密津贴; 2.对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有如下限制:第一,只能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第二,应当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 (三)侧重点不同 1.保密协议侧重于要求劳动者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竞业限制侧重于要求劳动者不得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 (四)法律责任不同 1.劳动者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仅为赔偿损失; 2.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则有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五)期限不同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23条并没有对保密义务的期限进行限制;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竞业限制的期限进行了限制,竞业限制期限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超过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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