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经常加班怎么避免这些纠纷 |
释义 | 常加班的单位应该采取下列措施来避免纠纷:与劳动者、工会依法协商达成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或者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以及明确地在考勤表中体现加班时间等。 一、公司要求加班可以不同意吗 一般情况下,除非用人单位是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和工会还有劳动者已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不能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强迫劳动者加班。换句话来说,就是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此外,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的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小时。如果是有特殊原因延长加班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延长不超过三个小时的加班时间,但是每个月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的加班时间。 二、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4、34、35条分别对劳动合同变更进行规定。其中,33、34条主要是针对合同主体的变更,关于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变更主要体现在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这种形式,一般属于对劳动者有利的调整,或者是员工主动申请的,因此一般不会产生劳动争议。但是,用人单位应在程序注意,可以用调岗通知书的方式,要求劳动者签字,将合同内容变更用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 其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的相关内容,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出台类似岗位考核办法等规定,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以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制度时,内容应该尽量详细,而且可操作性强。保险实践中,销售部门一般会出台类似业务人员管理办法等,对业务人员的职级、薪酬以及对应考核标准等进行规定,这些规定即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是需要提醒的是,相应的管理办法应该由公司下发,并加盖公司印章,以保证制度的效力。 其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等情形下,依法对员工进行调岗或者调薪等。该规定属于法定,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规定中都有类似的内容。在保险实践,销售人员相应的规定和条件比较好确定,可以确定量化的考核标准。对于后援部门员工,可以确定几个定性指标,如产生大的工作失误,对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以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于确实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进行调整。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对员工岗位职责内容需要尽量详细。 三、企业如何规避员工加班法律风险 1、程序限制。《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对加班的界定是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也即用人单位出面,与员工及工会协商,员工服从用人单位提出的加班安排。这是企业安排加班的一般程序,只有经过了这样的程序实现的超时工作,才可以视为加班。 因此,在日常的实践中,也不乏员工主动加班的情形。我们认为,如果员工只是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未提前知会公司,这就不算是正常的加班工作。企业无需对其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等责任,因此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2、工资计算。影响加班工资计算的因素:一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加班时间小时(日)数,三是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本公式为:加班工资=小时(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小时(日)数×计算标准(150%、200%、300%)。 为了控制企业的用工成本,同时便于加班费的计算。人事部门可将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提成等项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最好与基本工资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了,加班费由此得以降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项分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 3、工时制度。企业的法定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为了控制加班的潜在法律风险,人事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尽量采用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4、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指的是员工与企业在发生加班纠纷时,由谁提供证据以支持纠纷裁决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企业应规范完备的工资支付凭证,能够明确反映当月的加班工资,并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对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等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将这些证据保留至劳动者离职后至少一年。 相关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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